摘要:许多人在工程造价实操中遇到过各种各样的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这些问题大都出在工程造价人员本身没有对成本费用真正理解,如以下问题产生。 问题: 综合单价中,人工费和机
许多人在工程造价实操中遇到过各种各样的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这些问题大都出在工程造价人员本身没有对成本费用真正理解,如以下问题产生。
综合单价中,人工费和机械费的基数为什么是定额价的合价,而不是市场价的合价?
1、招标时,最高限价以人工费计入价差模式。发布招标书为人工费按市场价取费,且规定人工费执行陕建发【2018】2019号文件规定,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2、审计时,审计机构将投标预算模板调整为人工费计入差价模式。
3、根据陕建发【2018】2019号文件及陕西工程造价信息网第六期信息价说明,综合人工调整后,调增部分计入差价。
1、招标时要求投标人使用人工费按市场价取费是否合理?
2、签订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审计时,审计单位以文件为由,调整模板为人工费计入差价,综合单价发生变化,审计是否合法?
3、不调整的话,人工费模板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应怎样处理?
清单计价其基本核心原则就是组价原则,结算期间操作时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能改变,如果清单综合单价可以被行政文件随意更改,整个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工程施工合同体系都将被颠覆,而且问题中的审计绝对没法解释清楚结算时所调整的人工单价差是什么性质的费用,假设结算期人工单价相比投标期人工单价上升到130元/工日(投标期人工费单价是125元/工日),在不考虑人工费风险成本因素时,结算期人工费单价差应该等于多少。
1、笔者认为结算期人工费价差=130-125=5元
2、但根据文件规定似乎这个价差应该这样调整=130-100=30元
因为各地区对于调整单价差的计算公式各不相同,为了避免出现解释错误,专门截取了关于陕建发【2018】2019号文件的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相差文字条款(图4),文件里明确“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调增部分计入差价”,这句话的意思是对于人工费报价期与实际发生期(也就是项目结算期)之间产生的人工费单价差进行调整,显然笔者的理解是正确的,而这个问题项目的审计方理解是错误的。
结算期人、材、机价差调整有严格的程序和计算公式,绝对不是随意调整合同内人、材、机综合单价这种方法,结算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与合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符的操作显然是对清单计价体系的不理解。
站在投标报价人和业主方的角度对(问题1)回复:招标时要求投标人使用人工费按市场价取费是否合理?
①清单计价的原则之一:投标人就应该按市场需求自主报价;
③工程报价体现报价人对客户前期交流与沟通的销售全过程,每一个工程量综合单价背后折射出的是投标方的管理水平、价值理念、企业文化等深层次的内涵,最重要的是对招标文件的熟悉和理解程序,就是对客户的尊重程度,而不是机器在打印数字;
④招标方在读取投标方报价的同时也是在对投标方信誉、实力、态度的一个评测,这里有一个案例,2个投标人对同一个工程量清单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相差9倍(非笔误原因),如果简单断定报高价的一方就是在漫天要价、就是在不平衡报价,这样的评标人不是在评标,而是在完成评标任务。正确的评标方法是首先了解2个投标人为什么会对同一个清单项目理解出现如此大的偏差;之后再对比评价报高价的一方考虑的费用是否合理,报低价的一方没有考虑应该考虑的费用会带来的后果等因素,最后得出一个公正的结论:哪一方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方的要求。
最后普及一下法律知识: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合同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判断其正确与错误的时间应该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完成,如果到了结算期间,一切操作最好按合同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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