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0 引言 随着我国全面营改增的落地,建筑行业也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管范围,建筑行业从业者如何运用增值税这一流转税来使所在企业的税费降低,以及建筑行业的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或
随着我国全面营改增的落地,建筑行业也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管范围,建筑行业从业者如何运用增值税这一流转税来使所在企业的税费降低,以及建筑行业的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运用增值税税收制度来使企业的税负降低以及不重复纳税就成了造价从业者需要研究和学习的必要过程。
“营业税”是我国最早对企业的营业额为基础征收的一种税,而“增值税”是仅对商品、服务等流通过程中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这就极大的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其具有以下特点:(1)保持税收中性;(2)普遍征收;(3)税收负担由最终消费者承担;(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5)实行比例税率;(6)实行价外税制度。我国1979年引进增值税并开始试点,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由此,我国所有行业都步入了增值税的纳税范围。
由于建筑行业一直以来都是征收营业税,计算核算方式简单,增值税虽然计算方式较为复杂,但它极大的体现了其仅对于发生增值的部分进行纳税,对于企业生产购买的原材料等能够形成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不是直接进入企业的成本,所以改征增值税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也充分体现了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优点,更能进一步促进企业有动力发展。
房地产建筑行业,一直是我国的影响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由于涉及的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各异,所以也是国家改征增值税的一个重要领域。以往营业税征税期间,企业购买的材料或商品等等不能形成进项税额,直接进入企业的成本,而构成工程实体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等所缴纳的营业税,可能会存在重复纳税的情况,造成企业的税负过重,影响企业营业利润,从而制约企业更好的发展。同时以前营业税的税票管理相对混乱,征管极易发生多征或者少征现象,就会对国家税务机关和企业造成不公平。
材料的采购是建筑行业中建安工程费占比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原营业税征税模式下,乙供材料或者甲供材料因为不涉及抵扣的问题,管理方式比较简单,也因此管理比较混乱,材料采购等相关人员从而没有树立票据管理的意识。而在增值税的征税模式下,购买材料等附带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购买企业的进项税额来进行抵扣,因为我国实行是以票管税,如果因为得到的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就会因材料的抵扣问题产生争议。
工程造价综合单价中的材料费用,在以前营业税的征收模式下,是采用含税的材料价格来计入。而在增值税的征收模式下,对于采购方而言,他从材料商采购材料得到不含税的材料价款和增值税的进项税款,将它用于建筑工程,对外开出的销项税额。采购这块的进项税额是13%,用于工程实体的销项税额的税率是9%,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才是企业实际应该缴纳的税款(假定只有这两个税票的情况下)。当然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每个月的纳税,是将企业对外服务产生的所有的销项税额减去企业购买服务得到的所有进项税额的差额,才是企业应该缴纳的增值税。
在我国的建筑行业中,项目的预结算是十分重要的环节,造价人员也应该掌握熟悉关于建筑行业有关税务的知识、政策。工程造价涉及非常多的“营改增 ”策略,必须将取费的定额范围计算正确 。针对增值税作为税基形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也会随着增值税的波动从而影响最终的工程造价金额。我国自2016年5月1日全面覆盖“营改增”政策以来,建筑行业大量的买卖行为会形成很多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这些或多或少都会影响工程造价的管理控制,对形成准确的工程造价金额形成了一定的挑战。
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以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川建造价发〔2016〕48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住建部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405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这一系列的政策导致税率的变动对工程造价金额也就有了影响,造价人员要及时更新政策意识,对于一个工程项目跨越政策变更期间,需要分段来管控工程造价。对于跨越政策变更期间或者针对老项目、或者甲供工程、清包工这类形式的工程,应该采用征收率来缴纳,这是因为老项目实行的是营业税的征管模式,企业也开不出增值税专业发票,甲供材和清包工由于形成的进项税额少,国家还是意识到这点,为了降低企业税负,允许企业针对以上情况采用征收率的形式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在建筑行业实施以后,企业的纳税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无论是招标方还是投标方都还不熟悉该模式,往往会有抵触情绪。实际增值税的征管模式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有利的举措,是降低了企业的税负的。建筑行业尤其是工程造价人员应该积极学习相关知识,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改进并完善企业的管理模式,积极学习优秀企业的管理经验和相关的技术模式,转变固有的税负就是负面的思想,积极去适应这一改变。招投标双方应该积极沟通,对于新政策模式下的招投标各自应注意的问题要及时告知,避免因新政策的不适应导致成本的增加和争议。
“营改增”模式真正体现了国家就增值额来进行交税,增值税是一个流转税,税负是由真正占有者来承担。建筑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造价体系,将增值税的政策要融入到新的体系中,并且随着增值税政策的不断完善做到随时更新,跟着政策调整企业的运行模式,让政策真正作用到企业的管理运营中,增加企业的利润,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增值税是流转税,企业的服务作为增值税链条中的一环,上游得到进项税额,下游开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减去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才是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并且企业缴纳税款是汇总企业所有的销项税额减去所有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差额去纳税,所以企业自身应该建立健全税控系统。我国是以票管税制度,企业应合理制定企业自身的税务方式,做好税收筹划,管理好税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抵扣,保证企业不会因为税务因素增加额外成本。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费用和租赁的机械费用往往占整个建安成本的很大一部分。合理选择合作方,根据企业实际,选择合作方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最好是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仅因其中一方的费用低为唯一标准,应该站在企业自身角度选择合作方,应具体税务意识,做好税收筹划,才能更好的促进企业发展。
1917年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亚当斯首先提出增值税税法,1954年法国正式提出增值税这一全新概念。然而中国引进增值税之后,由小规模试点到营业税增值税并行,再到2016年5月1日将增值税征收全面覆盖各行各业,足以见我国推行增值税这一决心。我们也应该充分意识到增值税作为价外税、链条税以及流转税这一税种的优势。在全球化大背景下,中国的这一举措更加有利于中国的企业走出去,进一步提高了中国企业在全球的影响力。落脚到建筑行业,以及工程造价行业,我们应该通过“营改增”的全面实施,使建筑行业由粗犷转为精心耕耘,使我们的行业更加健康有活力的发展。